货物运输协议

本《货物运输协议》(“本协议”) 系由托运人(“托运人”)与承运人(“承运人”)就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所的订立的有效合约。本协议项下托运人与承运人合称为“双方”,单独地称为“一方”。

为便于双方就服务达成一致,江苏运满满同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省省回头车”)运营的省省平台(定义见下文)仅按双方确认的信息与条件,免费生成本协议的电子版本供双方审阅。省省回头车不签署本协议,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均无关。

双方通过在省省平台勾选/点击“确认”、“提交”、“同意”或“接受”键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或已实际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或已实际执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确认”),即表示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约定内容的约束。

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双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一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1 定义

1.1 省省平台:指省省回头车运营的可供用户发布车辆信息及/或货源信息、搜索货源信息及/或车辆信息、联系车辆及/或货主及/或接受其他物流信息服务/物流增值服务的软件/网站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省省回头车”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软件/网站/网页/程序

1.2 托运人:指使用省省平台服务的、有货物运输需求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

1.3 承运人:指为托运人提供或组织货物运输服务并与托运人达成货物运输交易的主体。

1.4 货运信息:指由托运人提供、确认并经省省平台相关页面显示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重量、体积等)、装货地点、装卸方式、装货时间、卸货地点、到货时间、运费、支付方式、车长车型、发货人信息、收货人信息及/或托运人备注等信息。

1.5 交易信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省省平台就货物运输达成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单时间、运单号、运费金额、付款时间、运输信息等等。

1.6 收货人:指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运输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

1.7 法律/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政策/文件、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1.8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法律法规所列为准。

1.9 违禁品:除危险货物以外,按照法律规定禁止运输或受严格管制、限制的物品。

1.10 限运货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分货物需提供一定证明文件方可运输,包括但不限于烟草专卖品、部分植物及植物制品、动物产品、不明物品类等。

 

2 货物运输交易

2.1 双方同意并确认,任一方均已对其提供并经由省省平台相关页面显示的信息进行了复核,对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且任一方均已审阅并同意由另一方提供并经由省省平台相关页面显示的信息,对该等信息不存在任何异议。双方同意,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信息、托运人信息、货运信息、交易信息等)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基于上述信息确认、履行本协议。

2.2 双方同意,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将货物从装货地点运输至卸货地点。托运人应将真实、有效的全部货运信息提供给承运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省省平台提供),确保将由承运人受托运输货物,且托运人负责安排货物在装货地点的装车及承担装车费用,由承运人自行选择送达卸货地点的合理路线。

2.3 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将货物送达卸货地点后当场立即对货物数量与外表进行验收,并负责安排卸货及承担卸货的费用。除非存在因承运人运输不当导致的货物数量短缺或损坏,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 运费的支付

3.1 托运人应按照省省平台运单显示的运费金额或与承运人事先商定的运费金额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变更运费金额。

3.2 为避免歧义,就前述运费的支付及相关事宜,省省平台仅联合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方式上的便利,但并不参与任何货物运输交易或运费支付相关其他事宜。

3.3 就承运人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托运人应确保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再在省省平台操作确认收货,托运人进行前述操作即视为托运人确认承运人已完成运输且货物验收合格,并视为托运人确认就货物运输及运费支付事宜已不存在任何异议或主张。托运人进行前述操作即视为托运人不可撤销地授权省省平台通过省省平台及/或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将托运人通过省省平台支付的运费支付给承运人。 

4 托运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4.1 托运人确认,托运人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并确保托运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信息、货运信息、收货人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

4.2 托运人应确保货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禁品及危险品,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确认并保证其托运的货物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危险货物、未办理证明文件的限运货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托运人自行承担,由此给省省平台及/或承运人、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3 托运人发布货运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根据托运货物重量、体积选择合适的车型车长,避免超载超限。如托运人托运货物可能导致超载超限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装货,托运人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4.4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若因托运人故意隐瞒、虚报货物信息导致承运人承担的任何罚金、罚款均由托运人承担。

4.5 托运人应对货物进行妥善、合理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因包装不善而出现破损、散落、掉落变质等影响货物品质和数量的情形。

4.6 托运人应确保托运人指定的收货方按照运单规定的卸货时间及收货地点及时收货。

4.7 收货方进行收货时,应比照运单当场对货物数量与外表进行验收。除非存在因承运人运输不当导致的货物数量短缺或损坏,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4.8 货物验收合格的,收货人应当场立即出具书面的收货证明,且交付后货物毁损的风险转移由托运人及/或收货人自行承担。收货人拒绝或未能出具书面的收货证明的,视为验收合格且风险转移。收货人拒绝验收、未能及时验收及/或未就货物数量、毁损情况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且风险转移。

4.9 托运人确保承运人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运费等相关费用。

4.10 托运人承诺就其通过省省平台获悉的承运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承运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露该等信息,或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4.11 托运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其与承运人达成的合意自行支付全部运费。如因情况特殊,发生托运人指示/委托第三方或第三方主动代替委托人支付全部运费或运费中的任何部分的情况,则托运人应当促使并确保付款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的合意支付运费,且托运人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发生付款人未按时支付运费、支付运费不当或付款人提出任何主张要求导致承运人、省省平台或省省平台的合作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则省省回头车有权要求托运人向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的主体支付等于运费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直接与间接损失。

4.12 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及承运车辆是否具有承运资质、是否与运单信息一致及是否符合托运人的要求,如承运人及承运车辆不具有承运资质、与运单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托运人要求的,托运人应当拒绝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托运人自行承担,由此给省省平台、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5 承运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5.1 承运人确认其是具有从事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的司机,车辆系具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的货运车辆,并已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关合法授权、资格和能力。

5.2 承运人在货物装车时应认真清点货物数量、检查包装质量、查看是否与约定货物一致。如果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物品不一致、数量短缺、毁损、包装缺陷等与运单描述不符的情况,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如检验中发现有任何物品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危险货物、未办理证明文件的限运货物,承运人应立即拒绝运输并报告省省平台。

5.3 承运人装货时如发现托运货物可能导致超载超限的,应拒绝装货并及时报告省省平台,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5.4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谨慎驾驶运输车辆,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地将托运货物运输至交货地点。杜绝出现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不良行为。如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因不当驾驶或遭遇意外事故,使得货物毁损或灭失、运输车辆毁损、承运人或其他驾驶人员伤亡,及/或造成其他第三方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均由承运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责任。

5.5 承运人应自行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运输任务,承运人投入运输的车辆应与运单中记载的车辆一致,运输途中不得私自更换车辆或转委托第三方运输且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绕行、无故停车或从事与货物运输无关的事项。

5.6 货物交运后,除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与损失以外,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方(以收货方签署的回单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之前发生的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与损失由承运人承担。因承运人原因(如违约行为、违章作业、盗窃货物或故意破坏暗锁等设备而导致货物遗失等)、承运人车辆原因(如车辆自燃、车辆故障、车厢渗水等)或第三方原因(如盗抢等违法行为、无责有责交通事故)造成货物安全或影响运输时效的事故或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车辆过货、第三方介入产生的运费等)均由承运人承担。

5.7 承运人应当确保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输至卸货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进行卸货、验收,且有权要求收货人出具书面的收货证明。承运期间一切的交通罚款由承运人承担。

5.8 承运人将货物送达卸货地点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及/或收货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验收的,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有权要求托运人协助承运人及时通知收货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收货。

5.9 承运人有责任在订货前核实托运人实际装卸货时长,托运人有义务如实告知承运人。若超出约定装卸货时长,承运人未装货且不愿继续等待装货,在此期间承运人产生额外费用的,托运人应给予一定补偿。

5.10 托运人未能按约定支付运费的,则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11 承运人应确保自车辆出发前往装载货物时起至货物验收合格前全程持续不间断地开启省省平台定位系统功能,承运人同意授权并确保定位功能全程可正常使用且省省平台、托运人及/或其委托的其他定位服务商可以连续获取、抓取车辆定位信息。

5.12 承运人有权自主决定通过省省平台相关页面操作授权省省回头车向托运人提供承运人信息。承运人应确保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若该等信息错误、不实、不准确或过时的,省省回头车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应当赔偿托运人及/或省省回头车等其他第三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 违约责任

6.1 在本协议签署后,因托运人原因造成承运人无法运输货物、或导致本协议内容发生改变、或出现与实际装货情况不符(运费,吨位,装卸货地址等),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承运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承运人已为承运货物开展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已将车辆开往装货地点等)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的实际损失。

6.2 因承运人原因不去装货或未按约定时间到达装货地点的,若期间承运人产生额外费用,托运人有权不予补偿。

6.3 收货人未及时收货,由托运人和收货人对逾期收货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逾期收货导致货物变质、污损等的损失,承运人因逾期收货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4 托运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运费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双方无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运费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6.5 承运人对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货物造成的毁损、灭失等以及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交货迟延等承担赔偿责任,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及时交货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双方无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运费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

6.6 本协议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及/或省省平台等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直接/间接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6.7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以省省平台相关协议、规则、说明或双方约定为准。 

7 不可抗力

7.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告知其该等不可抗力对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在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免责。

 

8 附则

8.1 双方确认其对各自提供的本协议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8.2 如双方确认作为本协议一部分的货运信息项下的内容或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则以货运信息的内容或约定为准。

8.3双方确认对于因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均同意将其在省省平台预留的任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作为催收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等)可以采取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省省平台发送通知/公告等现代通讯工具或邮寄等前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已方送达各个司法阶段(如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督促程序等)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前述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双方确认指定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为本人的户籍地址或本人在省省平台留存的通讯地址、收件地址或住址,同时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省省平台账户为本人通过省省平台绑定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本人实名注册的平台账户,司法机关以前述号码/邮箱地址/平台发出通知即视为送达。

双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若任何一方送达地址有变更,变更方应当及时告知对方、省省平台、和司法机关(如适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若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过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督促程序中,若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进而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最终判决该方承担责任的情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律师费、支付令申请费和诉讼费等),均由该方承担。

8.4 省省回头车可通过省省平台对外公布省省回头车的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省省回头车就用户通过前述联系方式向省省回头车提出的有关省省平台服务及与货物运输交易有关的任何问题,将尽量及时响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8.5 为更好地保护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开放透明、公平有序的平台服务环境,省省回头车有权通过省省回头车及/或其关联方搭建的征信系统,根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交易的情况,对托运与承运人进行信用评估并据此在运输交易中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8.6 双方确认,省省回头车有权根据业务运营的调整,随时修改或变更本协议,并将通过省省平台公布最新的货物运输协议,省省回头车将不另作个别通知。若用户不同意上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变更,应当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所述服务。若一方于本协议发生任何修改或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则视为该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守修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服务。

8.7 省省平台仅作为双方寻找货源、寻找车源、达成交易的平台。省省回头车不签署本协议,不参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交易,不承担双方因交易而产生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双方自行确保其通过省省平台填写、确认、提供及/或生成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省省回头车就该等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本协议及/或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交易或相关事宜产生的纠纷、义务或责任以及托运人与承运人及/或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其他纠纷、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就另一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运费的金额、支付等事宜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托运人与承运人就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缺失、灭失等情况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义务、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因上述的纠纷、义务或责任向省省回头车提出任何主张要求、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且不得因此导致省省回头车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省省回头车可选择尽可能地为托运人及/或承运人提供协助,促使托运人和承运人进行良好地沟通,妥善解決争议,但不构成省省回头车的任何义务。如因本协议、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事宜、托运人的任何行为及/或承运人的任何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省省回头车损失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应连带地赔偿省省回头车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因索赔而发生的费用等)。

8.8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決。如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任一方与省省回头车产生纠纷或争议的,应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9 本协议以电子版本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签订,自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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