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省省回头车平台(以下简称“省省回头车平台”):是指由广州回头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开发运营,向平台中的用户与承运商提供物流信息撮合服务。
2、省省回头车平台用户(以下简称“您”):是指您自愿在省省回头车平台进行手机号码成功注册并主动发起货物运输需求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省省回头车平台承运商(以下简称“承运商”):是指由省省回头车平台招募,为省省回头车平台用户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物流公司。
二、寄件说明
1、您托寄物品时需要物品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传播的物品;
2)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者与第三方约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
3)托寄物不会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省省回头车禁运品说明》与本服务声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下托寄物请您慎重考虑托寄:
1)玻璃、陶瓷、大理石、玉器等易碎物品,只保丢失不保破损
2)对于二手或非全新托寄物,必须有木箱或纸箱妥善包装,无包装的只保丢失不保破损
3)对于水泥,不承担淡水雨淋及结块损失;对于化肥以及粮食类托寄物,不承担霉烂、水湿、虫蛀损失,只保丢失不保破损
4)玻璃、易碎品、鲜活动植物、各类名贵家具、贵重金属、有价证券、精密仪器、商品车整车、需要冷藏的托寄物、古董字画(工艺品等难以计算价值的货物),如发生托寄物破损、短少时仅在本单干线费用三倍或人民币1,000.00元(较低者为准)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5)延误的赔偿仅为免除本次干线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6)时效延误或时效延误产生的间接损失不给予赔偿。
3、妥善包装托寄物,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4、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准确、真实地填写运单之各项内容等资料。
4、因托寄物属于或含有禁止或限制寄递物品而被查没、扣留或变更配送路线,导致其他托寄物时效延误或价值丧失,给省省回头车平台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价/赔偿说明
1、省省回头车平台仅提供物流信息撮合服务,因承运商原因造成的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由实际承运商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但不承担对托寄物的收益、实际用途、商业机会等任何间接损失。
2、您在托寄物时应如实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选择货物保价;在托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理赔时,按照实际承运商或第三方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相关价值证明材料。
3、若您未选择保价,托寄物破损、短少时将按照实际损失对应基础物流干线费的3倍以内或人民币1000元(较低者为准)的限额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4、若您已选择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若托寄物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则按照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 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托寄物全部毁损、灭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托寄物部分毁损、灭失时,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货物保价在货物签收之前有效,一旦收货人签收后则表示该订单已经完成。
下面这些情况,不予理赔
1外包装箱完好,无开拆痕迹的丢件和破损不予理赔;
2外包装破损,内件为易碎物品和不可抗力造成的破损不予理赔;
3外包装破损,内件没有任何加固包装措施的不予理赔;
4外包装破损,内件破损但是不影响使用的不予理赔。
5)货物签收后,如发现货物丢失、破损的不予理赔。
5、为保证托寄物安全送达,您在办理托运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和品名,并准确清楚写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等资料。
2)对于易损易碎托寄物,您应根据托寄物的性质提供充分的防护措施,保障安全运输。
3)遵守禁止寄递物品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承运商有权依法对托寄物进行验视,如发现有禁寄或限寄物品的,承运商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四、赔偿责任免除条款
1、因下列原因造成快件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承运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雪灾、暴风雨、大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3、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造成的。
4、因您的自身过错造成的,如您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等情形。
5、自托寄物签收之日起5天后未查询又未提起赔偿要求的。
6、由于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和“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平台促销的业务高峰期间造成托寄物延迟收派的。
8、基于托寄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非直接的损失。
9、无论托寄物是否保价,如果您就托寄物购买了保险,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快件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已经向您许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在此范围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0、您的托寄物包装或容器不良,但外部无法发现。
11、您的托寄物到达时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五、费用
1、托寄物提货开单后及您应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到付除外);
2、您在订单为已受理状态下撤销订单,产生相关物流费用需您自行承担;
3、您需在订单开单(待支付状态)后12个小时内完成支付,如12个小时内未完成支付,必须电话通知承运商,如未及时通知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4、若您未支付或未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承运商会向您提供暂存托寄物服务,如托寄物暂存超过2个自然日(不含2日,自提货、复重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仓储费),留置期间产生仓储等费用由您承担。暂存时间超过15天,您仍未付清费用的,实际承运商可以自行处置托寄物并优先受偿。
5、您或收货人指示在展馆或保税区等需要支付出/入仓费用或其他额外费用的特殊地址收取或派送托寄物时,您或收货人应当偿还承运商垫付的上述费用。
6、您或收货人的原因更改托运托寄物相关信息的,需要支付额外服务费,该服务费由您或收货人承担。
7、您应准确申报收货人详细收货信息,如托寄物在派送时产生二次支付费用(例如:上楼、装卸或无法顺利派送的托寄物产生的仓储费用等)由您或收货人承担。
8、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超过三日未提货的,承运商有权收取保管费。
9、无法派送的托寄物,若托运人要求退回,则双程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
10、如果收货人拒绝收件,7天之内您未明确给出此拒收货物的处理意见(弃货处理或返回给发货人),则满7天本公司有权直接将货物返回。
11、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无故拒付已产生的服务费用。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托运人承担支付与托运托寄物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本公司可以对承运托寄物行使处置权、留置权及其他补救性权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12、在快递及物流业务高峰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平台促销期间,对您在此期间托寄的快件不做任何时效承诺。若业务高峰期致使物流服务难度增加或需要为您提供特殊增值服务的,双方可根据服务难度调整服务费用,具体以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
六、特殊约定
您或收货人为企业时,您或收货人的员工为您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您或收货人行为,对您或收货人有法律约束力。您或收货人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您或收货人员工的代理行为。您或收货人应明确告知其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您物品或个人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2、若您的托寄物派送地址超出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您同意并授权在托寄物目的地就近的合理地点,将托寄物转交第三方公司或落地配公司进行派送,同时承运商有权每票加收偏远附加服务费;
3、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报警、证据保全、鉴定等)向该第三方索赔。
4、如您与收件方(或相对第三方)之间存在买卖等商业交易关系,且托寄物属于该商业交易标的物的(如网络交易等电商类商品),则您应妥善处理好与该第三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如质量、价格、退换货、售后服务等),避免省省回头车平台因而受到牵连或遭受损失。
七、上述条款未涉及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八、本条款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您确认,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即便本条款中的某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您也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继续执行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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